2007年11月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平安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宁波:交通纠纷处理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陈雅珍

  从今年9月起,宁波市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人民调解。
  两个月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已经占到所有需要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的60%,全市40多名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共调解成功2558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没有发生一起当事人翻悔起诉事件。
  宁波的交通管理警力少、任务重,为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寻找新的调解方法,既方便当事人,又解放警力。
  去年,他们想到与司法部门协作,利用司法人民调解的优势,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处中,由人民调解员对直损事故和轻微伤人事故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去年7月,宁波鄞州区交警大队成立了交通安全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下属的8个交警中队,每个中队设了两名人民调解员。这些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都经过市公安局和司法局的业务培训,获得人民调解员的资格证书,佩证上岗。
  在鄞州区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今年9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目前除慈溪市、北仑区、镇海区尚在筹备外,其他各县 (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成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交警大队都设有调解室,配备1至2名专职调解员。
  这个调解方法一经推出,就受到当事人的欢迎。自从有了专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调解室天天有人,调解员不会中途有事离开,大大方便了当事人,收到了及时便捷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
  这个方法还受到处理事故的民警的欢迎,现在他们可以把工作重点转向调查取证、痕迹鉴定、事故认定以及对适宜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的当场处置上。